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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明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在104年6月3日僅修訂公布同法第三十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並未同步修訂第三十六條的例假規定,卻同時修法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原定之十九天國定假日,與公務員同步改為全年十二天,許多資方因此仍維持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而將每日工時縮短,以因應每週工時不超過四十小時的規定;如此一來,勞工非但未實質享有所謂週休二日的福利,反而被剝奪了全年七天的國定假日,此種粗糙愚民而獨厚資方的勞動基準法修訂引來勞團持續的抗爭。蔡總統就職後,為履行對勞團的承諾,卻同時感受到資方壓力,交相困擾下,勞動部卻推出「一例一休」不負責任的修法草案。

「例」不會讓勞方想上班都不行,「休」也不會讓勞方想上班就行,其中的差異只是資方要勞工上班時,「例」要付加班費,「休」只要勞資雙方協議,資方可以只付工資;試想在職場潛規則下,只要有「休」的存在,勞方敢無視於資方考核的大刀而爭取加倍工資嗎?反之,只要有「例」的明確規定,資方為了趕工要求勞方加班時,敢無視於法律規範不給加倍工資嗎?

台灣過去的經濟奇蹟不只是因為全民打拼的彈性,而是勞資雙方相互扶持,相互付出的對位思考。如今資方為求削價競爭市場,將犧牲的利潤化為成本,轉嫁在勞工身上,也因此勞工調薪幅度始終無法跟上物價上漲指數。週休二日在許多先進國家行之有年,也未見拖垮這些國家的經濟。

勞動部是否應該發揮溝通能力,將全國休假日無論公、私機構統一訂為週休二日,而國定假日就名正言順也統一為十二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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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怕連謝金河都搞不清楚「例」和「休」到底是什麼意思吧!苗栗縣公館鄉幼兒美語老師臺北市士林區幼兒美語教學>高雄育兒津貼2016>勞保局育嬰津貼電話苗栗縣造橋鄉寶寶手冊換贈品新竹縣湖口鄉媽媽贈品>彰化縣二水鄉寶寶手冊換贈品

作者:楊花蓮縣卓溪鄉寶寶手冊贈品2016>雲林縣二崙鄉媽媽贈品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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